电动自行车任性“进楼” 沧州车主拒不改正吃罚单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李晓梅

时间:2021-08-30 16:05:28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增七项消防行政处罚。其中,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等行为,最高可能面临1万元罚款。近一个月过去了,沧州市施行情况如何?有哪些行为受到了处罚?

近日,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时,就发现一小区内一名电动自行车车主违规停放并拒不改正,被消防部门处以900元罚款。这也是自《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沧州消防开出的首张电动自行车违停罚单。

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献县大队在对一高层住宅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一栋楼10楼的楼梯间里存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人员通过小区物业联系电动自行车车主,要求车主将电动自行车推到楼下指定停放处,但被该车主拒绝。因其涉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后,监督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对车主处以罚款900元的处罚。

除此之外,在同一日献县监督检查人员还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双人持证值班上岗的行为,开出了罚单。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一高层公共建筑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内仅有1人持证上岗。对此,监督检查人员立即约谈物业相关负责人,并告知其违反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并依照《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对该物业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承担着维护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

记者丨郭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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