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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与闭环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6-10-25 10:23:11

摘要:针对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中责任边界不清、专业判定能力不足以及整改销号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围绕责任体系与闭环机制展开分析。文章从责任传导、隐患识别和整改验收三个方面梳理治理难点,并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求,提出构建分层责任矩阵、完善全过程闭环处置流程以及建立数据驱动的复盘与责任倒查机制。研究认为,将岗位责任、技术判定、整改验收与数据追踪纳入统一治理链条,有助于提升隐患治理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关键词:矿山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体系;闭环治理

引言

矿山生产系统具有作业环境复杂、灾害因素耦合和风险状态动态变化等特征,隐患治理质量直接影响事故防控能力。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要求,但部分矿山仍存在责任落实层级衰减、专业排查与实际风险不匹配、整改验收流于形式等问题。构建权责清晰、流程完整、数据可追溯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已成为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管理基础。

1矿山隐患排查治理难点

1.1多层级责任传导存在衰减

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涉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部门、区队班组及外包单位,多层级管理易出现职责交叉和责任下沉失真。2025年全国矿山事故遇难人数同比下降6.1%,较大事故起数和遇难人数分别下降6.3%和17.1%。部分事故反映出现场检查未识别关键缺陷、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等责任缺口[1]。若责任清单只列岗位名称,未明确检查对象、履职频次、整改权限和验收责任,隐患易在专业部门与生产单位间反复流转,形成责任断点。

1.2专业判定能力与隐患复杂性不匹配

矿山隐患识别专业性较强,顶板、瓦斯、水害和机电运输问题常表现为参数异常、系统能力不足或工艺变化,经验式巡查容易漏判重大隐患。截至2026年5月7日,全国矿山顶板事故起数和遇难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32.7%和36.2%,顶板类较大事故起数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0%,暴露出支护执行、围岩观测和现场管理薄弱。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聚焦系统性、现实危害性情形,对生产建设、通风瓦斯、水害、冲击地压、机电系统及安全管理作出精准规定,排查人员需按条款识别系统缺陷[2]。

1.3整改验收与销号证据链不完整

隐患闭环的关键在于整改措施、过程证据与验收结论保持一致。企业内部若以整改照片替代技术验收、以工单完成替代致因消除,容易造成同类隐患重复销号。对设备保护、支护质量、排水能力等技术性隐患,应保留整改前后参数、检测记录和现场复测结果,并由整改人与验收人分别签认,使系统销号状态与现场安全条件一致[3]。

1.4一线隐患信息上报动力不足

矿山一线人员最接近设备异常、作业变化和不安全行为,是隐患早期识别的重要信息源,但部分企业仍存在报告渠道单一、反馈周期过长、奖励兑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轻微异常未能及时进入治理流程。2025年,全国正常生产建设矿山持续推进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企业内部报告隐患73万余条,落实奖励6100余万元,表明全员参与已成为隐患治理的重要补充。若班组发现的问题仅在现场口头处置,未同步形成记录、责任分派和复查节点,隐患信息容易在交接班、外委作业及跨专业协同时丢失,并削弱后续原因追溯和趋势分析的基础。

2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与闭环机制措施

2.1建立分层穿透的隐患治理责任矩阵

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应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部门、区队班组和岗位人员建立责任矩阵,将排查对象、检查频次、整改权限及验收责任落实到人。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到现场组织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不少于1次。专业部门负责技术判定和方案审查,区队承担整改,班组执行动态检查,岗位人员履行异常报告责任。

2.2完善重大隐患全过程闭环处置流程

闭环治理应构建发现、判定、登记、分派、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的连续流程,并按隐患性质配置控制措施。一般隐患应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具备即时整改条件的现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专项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相关作业并撤出受威胁人员。整改完成后应核对治理方案、检测检验记录和现场参数,重大事故隐患逐一销号后形成治理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属地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报告。

2.3构建数据驱动的复盘与责任倒查机制

闭环机制应以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为核心,将企业自查、监管检查、监察移交和内部报告纳入统一数据链。台账至少记录隐患来源、判定依据、所属专业、责任单位、治理措施、整改期限、验收证据和销号时间,并保留版本修改痕迹。依据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企业可对重复隐患、逾期未改及跨区域同类问题设置预警,按月分析重复发生率和验收退回情况。连续出现的同类隐患应追溯设备选型、设计参数、检修制度、人员培训和管理责任,必要时启动专业会诊与责任倒查。

2.4健全隐患内部报告与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应建立覆盖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单位的隐患内部报告渠道,将现场发现、移动端上报、班前会反馈和专业检查结果统一纳入隐患台账。对报告事项应设置受理、核实、分派、整改、验收和奖励兑现节点,并记录时间戳和责任人。2026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其中包含报告奖励机制;针对国有煤矿企业,又明确建立事故隐患直报机制和一线人员发现、反馈、整改、验收、奖励兑现的全流程闭环。

3结束语

矿山隐患治理应由单点检查向全过程责任控制转变,将发现、判定、整改、验收和销号纳入统一闭环。企业应细化各层级岗位职责,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在重大隐患判定和整改验收中的作用,并依托数字化台账保留治理证据。对重复发生、逾期未改和验收退回的隐患开展原因追溯与责任倒查,可推动隐患治理由问题消除向管理缺陷修正延伸。

参考文献

[1]张丹,安晶.基于智能化技术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隐患治理对策研究[J].有色金属工程,2020,10(9):113-116.DOI:10.3969/j.issn.2095-1744.2020.09.017.

[2]张天宝,吕旭.基于数理统计的矿山安全隐患治理成效与优化研究[J].采矿技术,2026,26(4):300-305.

[3]张红普.矿山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策略[J].中国金属通报,2026(7):59-61.

施焕明

翁牛特旗金港砂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