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王丽芳
时间:2026-09-03 12:04:13
很多朋友可能会问
二手车交易中涉及的
经营主体资质、发票、合同这些问题
到底要找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如果遇到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不全、未按规定备案等问题,可向商务部门反映。
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合同规范和监督检查。如果遇到合同纠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税务部门
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制和管理。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如果在发票开具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向税务部门反映。
那车管部门负责什么呢?
我们主要负责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的机动车转让登记业务。
简单来说
交易合同签了、钱付了、发票开了
再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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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 所需材料 -
现机动车所有人(过户后车主)身份证明原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原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或凭证(来历证明);
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限购车型);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采集);
交验机动车。
注: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九十条规定:在国内购买的二手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二手车交易发票。
来源:石家庄车驾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