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张文锋
时间:2026-04-22 14:52:18

原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國窖”商标的权利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國窖”商标为驰名商标。2022年9月,被告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因店内经营的16瓶标注“國窖”的白酒被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侵权并处以10000元罚款。
2023年2月,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购买6瓶标注“國窖”的白酒,经比对并非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停止侵权,并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的“国窖”“国窖1573”“泸州”“泸州老窖”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且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作为烟酒商店在经行政处罚后仍有持续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本案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因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情节相当严重,故确定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赔偿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42747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迁安市某烟酒商店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侵权方有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3个条件。本案侵权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侵权情节恶劣。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注:以上图片由AI生成
(稿件素材来源于河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文锋
录制:兰茳、景静
编审:张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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