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张文锋
时间:2026-04-22 14:51:53

原告某市同仁堂公司曾与被告某谷公司签订《品牌特许使用合同书》,授权其在养生食补商品的广告宣传、商品包装、店铺牌匾上使用某市同仁堂品牌,2017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关系,并明确约定某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某市同仁堂”品牌。但某谷公司、某悦山公司此后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上使用了“某市同仁堂联合创立”等文字进行宣传。某市同仁堂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谷公司、某悦山公司停止在其商品和商业宣传中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及字号“某市同仁堂”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某市同仁堂公司作为“某市同仁堂”字号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某谷公司、某悦山公司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书》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在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上使用了“某市同仁堂联合创立”等文字宣传“某悦山本草饮”。上述行为违反了某谷公司和某市同仁堂公司解除品牌特许使用协议的约定,构成擅自使用某市同仁堂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上述行为显然是为了承袭老字号“某市同仁堂”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某市同仁堂公司享有的企业名称简称及字号相混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某悦山本草饮与某市同仁堂公司存在关联,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涉案“同仁堂”是我国中医药领域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在明确权利人诉请的前提下,充分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的内涵,以及涉案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渊源与其字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现有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某谷公司、某悦山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某市同仁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主体间的混淆和冲突,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以上图片由AI生成
(稿件素材来源于张家口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文锋
录制:兰茳、景静
编审:张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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