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王来淮

时间:2022-08-25 09:30:44

一、邯郸市某水泥制造企业未落实生产调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邯郸市某水泥企业电力数据异常问题推送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核查。现场检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该企业1月30日至1月31日生产,用电量为15260度,之后用电量降为0,停产至今。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及询问企业生产负责人,证实该企业1月30日至1月31日违规生产,未落实重点时段空气质量管控措施要求。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疑似违规生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固定了违法证据,现场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停限产到位。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暂扣排污许可证3个月,扣减3个月生产负荷。“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该企业立案处罚18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1人。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利用远程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证据。对于中小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是重要非现场监管手段。企业为追求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特殊时段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邯郸市某工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调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对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及用电量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1月30日至2月3日期间,有违规生产行为,按照重点时段管控要求该企业未执行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疑似违规生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固定了违法证据,现场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停限产到位。邯郸市某工业有限公司2号回转窑虽然非“民生”项目,承担附近居民及驻武消防部队部分供暖热源,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并做好善后工作,未扣减生产负荷。“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该企业立案处罚18万元。

案件启示

中国疾控中心原副主任,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专家1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综合多方面因素,新冠疫情秋冬季反弹已经开始,第二波疫情的发作已拉开序幕。

三、河北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物料未及时收集入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生产物料厂区内随意堆放,未及时集中收集入库。

查处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物料厂区内随意堆放,未及时集中收集入库是因为工人疏忽大意,导致生产物料未能及时收集入库。执法人员现场立即责令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随意堆放的废边角料进行收集入库,并加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目前该问题已当场整改到位。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通过帮扶执法,督促河北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裁割产生的废边角料随意堆放,未及时集中收集入库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帮扶整改,使企业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刻学习,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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