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住建领域28项轻微违法事项实行“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官方网站

责编:任重远

时间:2022-08-27 17:42:18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包括28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事项,在满足适用条件前提下,可以“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免罚清单》明确了“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同时满足《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要准确把握执法标准,《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12个月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也包括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指当事人通过整改后,其相关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各市应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实施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各市可以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在不与本清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地《免罚清单》。各市要加强县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全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0 

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3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4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5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6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7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8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9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1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2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3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4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5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6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7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8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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