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定州农业
责编:王昆
时间:2022-03-26 09:27:57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抛荒两年的,将终止耕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二、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确保小麦、玉米的种植面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三、鼓励依法流转耕地。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偿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严格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村街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监管力度,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举报电话:0312-268629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