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日报
责编:张洁
时间:2019-06-24 09:53:06
沧州市消费者协会从今年4月开始向社会征集“霸王条款”。日前,市消协公布结果,征集活动共收到涉及商业、旅游、餐饮、地产、装修等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近百条。对于上述条款,市消协进行了论证与核对,选取群众反映强烈的十项条款,作为“霸王条款”进行公示。
以下为十项霸王条款:
1.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X X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保修资格。
据介绍,《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据此,在装修纠纷处理过程中,装修公司不得以消费者未结清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为消费者承担修理、退货、更换等责任。
2.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介绍,依据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还要履行通知和妥善处理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此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由旅行社单方认定。
3.对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汽车4S店强制其购买很多商业保险,并且仅指定1到2家保险公司供其选择,同时收取押金,告知消费者如果拒绝履行上述行为,押金不退。
据介绍,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在其提供的保险公司名单中进行选择。
4.酒店年夜饭设“最低消费”。
据介绍,不管是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强收开瓶费,还是设置“最低消费”,都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酒店、宾馆、K T V等消费场所贴有物品损坏价值清单,而这些物品的所谓赔偿价格是高价甚至天价。
据介绍,消费者可以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如果是毁损不可恢复的,应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赔偿,而非商家单方告示的“天价”。
6.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
据介绍,开发商按期交纳房屋和购房者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开发商不能把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收房的权利。
7.本款商品是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据介绍,“特价促销商品”的本质仍是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该条款的内容明显免除了销售者自身法定责任,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8.汽车不在4S店保养,失去“三包”权利。
据介绍,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汽修店进行保养维修,而这并不影响消费者所购汽车享有的“三包”权利。
9.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据介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10.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据介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通过该条款单方享有了变更合同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市消协强调,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应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对于霸王条款中涉及到的经营者,市消协将视情况进行约谈或联合监管部门进行整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杨继超 通讯员李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