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信三河
责编:耿杰飞
时间:2022-04-05 18:09:19
为支持三河市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减轻负担,克服困难,实现防疫生产两不误,结合三河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助企帮扶政策
1.加快落实《2022年春节期间助企稳岗五条措施》和《2022年春节期间助企稳岗实施方案》,根据春节期间就地过年的外地员工数量,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四上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发改局、科工局、商务局、住建局、财政局)
2.落实《廊坊市信贷纾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廊工信〔2021〕35号),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四大行业中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增生产经营类贷款分别按抵押或保证贷款单户不高于500万元和50万元、信用贷款单户不高于300万元和30万元的上限,给予不高于一年期LPR(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利率50%贴息。(责任单位:科工局、交通局、商务局)
3.落实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贴息办法,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按补贴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上年度有贷款的企业贴息比例按50%执行,上年度没有贷款(纯新增贷款)的贴息比例按30%执行,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
4.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减少或取消反担保,减免50%担保费。(责任单位:财政局)
5.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给予外贸出口奖励,分为“开口奖”、“增长奖”、“大户奖”。“开口奖”是对往年没有出口额且2021年实现零的突破或出口额超过全市出口额平均值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增长奖”是对2021年度出口额1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较2020年出口每增长10%奖励2万元,依不同等级给予资金扶持,最高奖励20万元。“大户奖”是对2021年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按不同等级给予奖励,最高奖金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鼓励商务楼宇、大型商超、市场运营方等对实体经营的承租租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孵的中小微企业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商务局、科工局、燕郊高新区)
7.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对2022年度投保有关保险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按规定要求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我市出口企业,在省、市级保费补贴政策基础上,对余下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一企业补贴资金支持上限为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8.减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负担,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行阶段性调整,缴费比例由6%调整到5%。(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
9.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医疗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缓缴期内补足欠费的,缓缴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予以报销。(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
10.减轻参保单位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带来的经济压力,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原来核定的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调整为一次性全额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职工。(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
二、支持企业上档升级
11.对2021年度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一企业只限一次);对2021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限一次)。(责任单位:科工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
12.对依规备案的企业技改项目予以补助。按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以发票为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3.对2021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廊坊市级奖补50%政策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采取引进与培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规模做大、结构做优、实力做强,对列入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14.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大中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优化网点布局,扩大数量,鼓励在市域、社区和校园等地开设便利店或设置流动售卖点,提高市场覆盖率,方便居民消费。对于年内新建品牌连锁便利店积极申报省、市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5.促进大宗商品消费。引导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开展限上企业系列促销活动,进一步促进居民消费,提升限上企业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对限上汽车销售冠军企业积极争取省、市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6.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
17.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18.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局)
19.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2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
21.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以延缓缴纳,其中: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责任单位:税务局)
22.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局)
23.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同时,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
24.推进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对办税缴费手续再精简。大力提升电子化退税水平,推行出口退,助推外贸企业发展,对申报的事项资料再压减,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适当放宽核定种类和数量限度,合理满足纳税人用票需求,在发票领用和增版增量环节,积极实施信用激励机制,简化审核环节,提高核准效率,针对企业特殊业务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特需特办。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推行发票邮寄和“非接触式”领用全覆盖。(责任单位:税务局)
四、加强人力资源政策保障
2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一定比例(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90%)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责任单位:人社局)
26.落实就业创业补贴。一是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二是中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四是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目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33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五是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六是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 七是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人社局)
27.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促进人岗精准匹配求职等活动,促进返乡农民工等求职者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同时,利用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多渠道广泛宣传,力求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和求职招聘信息家喻户晓。(责任单位:人社局)
28.强化创业融资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服务,着力解决创业者创业初期资金困难,激发全社会有志之士的创业热情。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29.充分发挥三河市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整合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政务信息,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24小时“金融超市”和银企线上对接“直通车”,及时满足复工复产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廊坊银保监分局三河监管组)
30.对符合条件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季度余额增量给予1%激励金,对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持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特别是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责任单位:市人行)
31.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优化提升服务保障
32.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全面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制度。统一文书格式,精简申请材料。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优化各类登记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阅和使用。兼顾效率与安全,严格实名登记规范要求,申请人及相关自然人均应当完成实名验证。(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33.缩减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时间,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简化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手续,优化办理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探索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加快项目开工速度,探索推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阶段实现人防和规划测绘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实现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