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实行“零容忍”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王岩

时间:2022-05-07 19:14:0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十四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仓廪实、天下安,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晋州市将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和“零容忍”态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四一律”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出现的新增违法问题,一律拆除复耕、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一律实施用地限批、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六严禁”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另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通过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禁止违法违规圈占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与村委会或村民签订买卖、转让土地协议或土地流转协议用于非农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各类协议无效,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未经依法批准私自圈地、占地、硬化地面、压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可免予或减轻处罚;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拒不整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复耕一起。

四、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

养殖、种植设施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备案手续。选址应尽量选择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违法违规用地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亩最多2万元增加到每亩最多66万元(违法成本急剧增加);非法占用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追究党政纪责任。

晋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杜岩卿、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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