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编:崔晓锋
时间:2024-12-26 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于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科技部相关部门就本次《科普法》修订背景及意义予以介绍。
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强化以下内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和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到法律修改全过程,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科普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任务和布局,为新时代科普发展指明方向。
二是完善科普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与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任务的紧密衔接,完善科普发展体制机制,明确全社会推动科普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科普发展激励机制,处理好科普发展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三是总结凝练促进科普发展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推动科普发展、发挥科普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各方面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总结提炼部门、地方围绕创新驱动推动科普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
四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普工作。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形势,推动科普国际合作交流,发挥科普在传播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意识的共识,进一步加强科普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推动形成科普开放合作格局。
五是坚持继承与发展并重。巩固已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增加适应新时期科普发展以及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内容,加强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民法典的对照,既体现继承性,又体现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
此次修法新增“科普活动”“科普人员”2章内容,由原来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一是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三是强调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四是明确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二)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一是细化学校科普责任。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强化科研机构科普责任。强调科研机构应当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三是强化企业、社会团体科普责任。强调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
(三)促进科普活动。一是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明确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创作高质量科普作品,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科普。明确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传播与推广;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必要的科普;加强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三是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要求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四是加强科普工作评估。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价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四)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一是规定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二是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三是强调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五)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增加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二是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强调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三是完善评价激励机制。要求科研机构、企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此外,修订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