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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8 03:36:42
为确保临床用药需求,日前,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之间,无交易记录的挂网药品,将被终止其挂网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为加强生产企业挂网品种管理,通知要求,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所有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同厂同药不得高于京津冀评标、挂网和平台交易的最低价,同企业其他规格有价格的,采购价格应遵循合理的比价关系。部分临床必需但无法执行京津冀挂网价格的药品,企业可与医疗机构进行商议,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后可挂网采购。
对于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及以通用名计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企业不足5家的药品,省医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可直接增补挂网;其他药品仍需提供10家以上医疗机构的采购记录(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家,二级医疗机构≥3家),方可申请增补挂网。
同时,将严格执行药品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对于在基药、医保、非医保三个平台中任何一个平台已挂网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不得接受采购用户在其他平台上提交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自行采购订单;若发现此类订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主动与相应采购用户联系,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采购药品。
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药品配送不及时问题,我省调整了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限制,基本药物坚持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方式,不再限制生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选定配送企业的总数量。每个生产企业的每个药品在同一采购用户可委托1-3家配送企业,同一生产企业的全部基药品种在单一采购用户的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3家。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本企业全部药品配送到每个采购用户。 (记者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