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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6-04-28 14:29:45

摘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深度赋能下,我国数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催生了以“平台+劳动者”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成为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广泛分布于平台配送、网约车服务、远程办公等多个领域,但新型用工模式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固定框架,使得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面临诸多困境。本文立足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系统分析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深入剖析现存困境及深层成因,探索构建科学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为保障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就业协同提质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数字经济;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平台用工

一、引言

数字技术迭代升级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以“平台+劳动者”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其凭借门槛低、形式活、适配性强的优势,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参与,已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广泛分布于平台配送、网约车服务、远程办公、网络直播等领域。此类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固定用工的刚性约束,在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其就业形式松散化、用工关系模糊化、管理方式数字化的特殊性,也给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虽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推进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中,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报酬受损、社保覆盖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等权益受损现象仍较为普遍。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破解权益保障困境,切实维护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能为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指引,也契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深层成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适配性不足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固定用工模式制定,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灵活就业形态缺乏充分考量,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与滞后性[1]。一方面,缺乏专门的灵活就业权益保障专项立法,尚未出台《灵活就业条例》,对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平台企业用工责任、劳动者权益边界等核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障缺乏统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针对平台算法管理、灵活就业社保参保、劳动报酬支付等具体问题,缺乏明确执行标准,且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尽管部分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国家层面的系统性立法缺失,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

(二)平台企业责任缺失,自律性不足

平台企业作为灵活就业用工模式的主导者,部分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刻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通过算法控制劳动者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存在过度压榨劳动者的现象。部分平台通过众包外包层层剥离主体用工法律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平台与合作商家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此外,部分平台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合作商家的用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抽成、扣罚款等行为屡禁不止,自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

数字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具有跨区域、跨行业、隐蔽性强的特点,给政府监管带来较大挑战。一是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人社、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不足,存在监管盲区,难以实现对平台用工行为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二是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仍以传统监管方式为主,缺乏对平台算法、用工数据等的智能化监管,难以实现对违规用工行为的实时监测,监管效率偏低。三是监管力度不足,对平台企业违规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部分平台企业肆无忌惮地损害灵活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四)劳动者自身维权能力薄弱,参保意识不足

灵活就业群体构成多元,部分劳动者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对劳动法律法规、社保政策的了解,不知道自身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同时,灵活就业群体缺乏统一的组织保障,没有形成有效的维权合力,难以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议价能力较弱[2]。此外,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意识不足,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之收入不稳定,担心参保会增加自身负担,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社保覆盖不足的问题。部分劳动者为获得就业机会,被迫接受平台提出的不合理条款,放弃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剧了权益受损的现象。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法律体系,筑牢权益保障制度根基

一是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推动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行政法规条例,明确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区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类用工关系,明确平台企业、合作商家的用工责任,界定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边界,填补法律空白。二是修订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权益作出明确规定,细化执行标准,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条款落地实施。三是完善地方性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灵活就业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政策,形成“国家立法+地方细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平台责任,提升企业自律水平

一是明确平台企业用工责任,要求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劳动报酬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相关事项,杜绝延迟支付、克扣劳动报酬、不合理抽成等行为。二是规范平台算法管理,开展平台算法综合治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算法设计,避免算法过度压榨劳动者,限制最长工作时间,落实恶劣天气劳动保护,提高算法公平性,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三是完善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商家的用工监管,建立劳动报酬支付保障机制和权益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避免相互推诿,同时建立与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劳动者意见,改进平台规则。

(三)健全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建立人社、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打破监管壁垒,实现对平台用工行为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平台用工数据、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算法运行等情况的实时监测,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平台用工专项检查、企业约谈等工作,对违规用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完善社保扶持政策,优化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档次、按月缴费模式、异地转移接续流程,简化社保转移接续流程,扩大社保覆盖范围。

(四)强化劳动者赋能,提升自我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灵活就业群体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社保政策、维权渠道等知识,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其主动参保、依法维权。二是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群体组织保障体系,支持工会组织吸纳灵活就业群体入会,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劳动者与平台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提升劳动者议价能力,形成维权合力。三是优化维权服务,畅通维权渠道,简化劳动仲裁、诉讼流程,建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劳动者收集证据、参与维权,提高维权成功率。

(五)构建多元协同保障体系,形成保障合力

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构建政府、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劳动者自身多元协同的保障体系。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社保政策,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平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发挥补充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参与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服务;劳动者自身强化维权意识和参保意识,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协商谈判。通过多方协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推动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3]。

结语:

数字经济推动灵活就业快速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就业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但“平台+劳动者”模式使灵活就业群体面临劳动关系模糊、社保覆盖不足等权益困境,成因源于法律不完善、平台责任缺失、政府监管不到位及劳动者维权能力薄弱。破解困境需通过完善法律、强化平台责任、健全监管、赋能劳动者构建协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灵活就业与数字经济协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桂环, 侯映雪.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 47(4): 47-56.

[2] 李敏, 张磊. 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困境与破解路径[J]. 中国劳动, 2023, (10): 58-66.

[3] 王浩, 刘芳. 灵活就业群体社保覆盖优化与维权机制完善研究[J]. 社会保障研究, 2025, (2): 78-87.

何国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