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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标杆意义

发布时间:2021-03-02 18:38:36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件是这样的: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本案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家庭劳动补偿”。有人有疑问,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主审法官冯淼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新规不管婚前有没有家务劳动补偿的约定,只要一方在家务上付出比另一方多,离婚时就有权向付出少的一方请求补偿。

       此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女方的具体劳务付出、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虽然说,家务劳动在每个家庭中可能体现出不同的价值,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但不管如何,本案的判决还是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的,对此后各地的司法审判也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由此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商国彬